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429號債權人 張光俊 債務人 陳志昌陳智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2年度司促字第9429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3年10月27日│98,000元│93年12月15日│CH145627│├──┼─────────┼───────────┼──────────┼───────────┤│002│93年11月29日│120,000元│93年12月30日│CH145631│├──┼─────────┼───────────┼──────────┼───────────┤│003│93年11月11日│52,500元│94年1月25日│CH145629│├──┼─────────┼───────────┼──────────┼───────────┤│004│94年10月6日│83,000元│94年10月18日│WG0000000│├──┼─────────┼───────────┼──────────┼───────────┤│005│94年9月12日│46,000元│94年12月10日│WG0000000│├──┼─────────┼───────────┼──────────┼───────────┤│006│94年10月6日│49,500元│95年1月20日│WG0000000│├──┼─────────┼───────────┼──────────┼───────────┤│007│94年11月28日│24,200元│95年1月25日│WG0000000│├──┼─────────┼───────────┼──────────┼───────────┤│008│94年11月29日│27,500元│95年2月10日│WG0000000│├──┼─────────┼───────────┼──────────┼───────────┤│009│94年12月5日│12,000元│95年2月10日│WG0000000│├──┼─────────┼───────────┼──────────┼───────────┤│010│95年3月12日│62,000元│95年3月12日│WG0000000│├──┼─────────┼───────────┼──────────┼───────────┤│011│95年3月12日│63,000元│95年3月15日│WG0000000│├──┼─────────┼───────────┼──────────┼───────────┤│012│95年7月8日│21,000元│95年10月3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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