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1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1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4,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