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281號
原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月30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138-AB營業大客車無法營業期間,無庸支出之營業必
要費用(燃料費、高速公路通行費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