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16號聲請人 洪金山 相對人 洪于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于翔、債務人 洪文博 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101年12月25日、102年2月3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30萬元、120萬元、10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嗣相對人先後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80萬元、300萬元、1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清償日期依序為102年1月31日、102年3月25日、102年5月3日,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洪文博對聲請人前揭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25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約定書、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以上皆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一:
┌──────────────────────────────────────────────────────────────┐│(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21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芳苑鄉│ 王功 ││1827-37│養│00│01│14.00│全部││├──┼───┼────┼────┼────┼────────┼─┼──┼──┼──────┼─────────┼──────┤│002│彰化縣│芳苑鄉│王功││1827-54│養│00│00│99.00│全部││└──┴───┴────┴────┴────┴────────┴─┴──┴──┴──────┴─────────┴──────┘附表二:
┌──────────────────────────────────────────────────────────────┐│(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21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芳苑鄉│芳功││1336│建│00│04│95.10│77/2000││├──┼───┼────┼────┼────┼────────┼─┼──┼──┼──────┼─────────┼──────┤│002│彰化縣│芳苑鄉│芳功││1337│建│00│05│76.58│16200/600000││├──┼───┼────┼────┼────┼────────┼─┼──┼──┼──────┼─────────┼──────┤│003│彰化縣│芳苑鄉│芳功││1338│道│00│00│63.73│140/1500││├──┼───┼────┼────┼────┼────────┼─┼──┼──┼──────┼─────────┼──────┤│004│彰化縣│芳苑鄉│芳功││1339│道│00│00│56.54│77/2000││└──┴───┴────┴────┴────┴────────┴─┴──┴──┴──────┴─────────┴──────┘┌─────────────────────────────────────────────────────────────┐│(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21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12│彰化縣芳苑鄉芳│彰化縣芳苑鄉芳│3層加強磚造、│1層,40.12;2層,40.12││1/2│││││漢路王功段397│功段1336、1337│住商用樓房│;3層,27.52;合計,10│││││││號│地號││7.76││││└──┴───┴───────┴───────┴───────┴───────────┴─────┴────┴───────┘附表三:
┌──────────────────────────────────────────────────────────────┐│(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21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3│彰化縣│芳苑鄉│王功││1779-4│養│00│05│10.00│全部││├──┼───┼────┼────┼────┼────────┼─┼──┼──┼──────┼─────────┼──────┤│004│彰化縣│芳苑鄉│王功││1779-25│養│00│02│59.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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