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0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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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0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翊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翊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翊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羅翊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所示之「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481號」應補充更正為「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481號、107年度偵字第2664號」),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年7月28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法院審酌認聲請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福山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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