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告 王鴻典 被告 陳建榮
陳清雄 陳基榮 郭妙如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振謙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