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3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濓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魏宗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5,886元,應繳
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㈢提出信用卡帳戶交易及繳款明細表,並注意核對金額是否正確,有無以利滾利之情形。
㈣原告聲請狀內未據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應併予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