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200號聲請人 吳姿穎 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所定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養子女吳姿穎因養父 李玉林 已過世,具狀向本院聲請終止與養父李玉林間之收養關係。惟查,聲請人吳姿穎到院時陳述:「我住在高雄市,我99年嫁到高雄,戶籍也遷過去了」等語(參本院訊問筆錄),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戶籍資料,所得聲請人 李姿穎 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區○○里○○鄰○○路○○○巷○○號三樓」,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是依上開條文規定,本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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