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8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潘國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票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薛雅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