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8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潘國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票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