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90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903號

原告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安

被告 洪翌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申請逗PAYAPP上傳資料、繳款畫面截圖影像、借貸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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