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三號抗告人 朱國榮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00年十一月三十日延長羈押之裁定(一00年度上訴字第八一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抗告人朱國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前經原審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因而自民國一00年九月十一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一00年十一月三十日裁定,羈押期間自一00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二月。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所涉該案,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抗告人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即將發監執行,所提抗告已無實益,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段景榕法官周煙平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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