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抗字第2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4月確定,又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上開數罪接續執行,於92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於99年6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185號函暨所附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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