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509號債權人冠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得 債務人滙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柒萬零伍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拾萬玖仟零伍元,自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伍佰柒拾壹元,自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