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錢建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錢建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錢建成(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附表:受刑人錢建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8.8.8│98.5.10│98.3.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323號│字第20323號│字第20323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1884號│1884號│1884號││├────┼────────┼────────┼────────┤││判決│100.1.4(聲請書│100.1.4(聲請書│100.1.4(聲請書│││日期│附表誤載為1.5)│附表誤載為1.5)│附表誤載為1.5)│├───┼────┼────────┼────────┼────────┤││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977號│1977號│1977號││├────┼────────┼────────┼────────┤││判決│100.4.21│100.4.21│100.4.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555號│執字第5555號│執字第5555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8.3.16│98.5.16│98年6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323號│字第20323號│字第20323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聲請書│中高分院│││││附表誤載為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18│99年度上訴字第││││1884號│84號(聲請書附表│1884號│││││誤載為100年度上││││││訴字第1977號)│││├────┼────────┼────────┼────────┤││判決│100.1.4(聲請書│100.1.4(聲請書│100.1.4(聲請書│││日期│附表誤載為1.5)│附表誤載為1.5)│附表誤載為1.5)│├───┼────┼────────┼────────┼────────┤││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977號│1977號│1977號││├────┼────────┼────────┼────────┤││判決│100.4.21│100.4.21│100.4.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555號│執字第5555號│執字第5555號│└────────┴────────┴────────┴────────┘┌────────┬────────┬────────┬────────┐│編號│7│││├────────┼────────┼────────┼────────┤│罪名│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7.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086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11號││││├────┼────────┼────────┼────────┤││判決│100.5.31│││││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判決││911號││││├────┼────────┼────────┼────────┤││判決│100.6.2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8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