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686號聲請人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 郭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提出相對人正逢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 鄭金 逢之最新㈡提出相對人 鄭啓輝 之最新㈢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