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404號原告 朱祐成 被告 韓永霖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刑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8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宜璇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加芳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