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國彰
凃國隆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林明毅律師
林松虎 律師被告 康自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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