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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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72號原告 吳沁容 被告 陳永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0元(即原告所提出之房地買賣合約書所載買賣價金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