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37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7,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