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貳拾肆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