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安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9日所為
104年度易字第10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4年7月22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竟遲至104年9月8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劉明潔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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