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95號上訴人 陳平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士茗 即 久川 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6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陳得利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