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國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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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國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抗字第1號抗告人 陳聰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年度救字第21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陳宛榆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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