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贓物、竊盜、偽造文書、竊盜、竊盜等罪,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伍月、貳月又拾伍日、貳月、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犯贓物、竊盜、偽造文書、竊盜、竊盜等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贓物等上開等罪,悉符合減刑之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豫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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