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與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竊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一所示犯罪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經判處如附表所示編號一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竊盜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2年6月),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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