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 徐文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陳椒 (即 張茂益 之承受訴訟人)、明揚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參照)。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第5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5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後,聲請人亦向本院提起附帶上訴。聲請人以其目前收入微薄、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委任狀影本、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4至8頁)。經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林鳳珠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廖月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