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18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吳慧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映企業有限公司劉建華胡純美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忠映企業有限公司、劉建華、胡純美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忠映企業有限公司、劉建華、胡純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482元(含訴訟繫屬前1日即113年2月29日前已到期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佩伶附表:編號類別計算本金(新臺幣)起始日終止日給付基數年息給付金額(新臺幣)1利息569,408112/12/28113/02/29(4/365+60/366)2.55%2,5392利息63,253112/12/28113/02/29(4/365+60/366)2.55%282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附表編號1本金569,408元+附表編號2本金63,253元+附表編號1利息2,539元+附表編號2利息282元=635,4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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