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認領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親字第36號原告丙○即丁○○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民國96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於民國71年12月28日認領原告丙○即丁○○(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行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母甲○○係於民國71年間始與被告乙○○認識,原告之母甲○○與被告認識之前於69年10月7日在台南市郭婦產科醫院未婚生下原告,原告之生父不詳,按原告出生時,生母與被告尚未結識,彼時被告另有家庭,尚未離婚,原告之母於民國71年12月24日與被告結婚,當時為免遭他人異樣眼光,乃由原告之母協同被告,於72年12月28日辦理結婚登記時一併辦理原告之出生登記與認領手續,因原告與被告之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被告認領原告為女之行為自屬無效。又此項父女關係不存在之法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之方式除去,是本件原告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於71年12月28日認領原告之行為無效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在卷,並提出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各1件為證,經兩造偕同至行政院高雄榮民總醫院過敏免疫風濕科作親子血緣鑑定結果,結論根據兩造血型及16組基因位點的分析結果可以排除丙○與乙○○之親子關係,此有該院96年5月2日高總管字第096004929號函覆之親子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綜上各情,應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有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之要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既無真實之血緣關係,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其於79年12月28日被告認領原告之行為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