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朝宗
胡欣伶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197號、107年度偵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奕帆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