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8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仲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錠劑半顆(驗餘淨重零點壹壹陸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仲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466、772號、104年度偵字第2018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MDMA錠劑半顆(驗餘淨重
0.1160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仲皓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因其死亡,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466、772號、104年度偵字第20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上開毒品,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MDMA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存卷足查,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