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9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9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震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5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震宇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王震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文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8月16日上午11時20分許前之某時,以不詳方式取得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品,自斯時起即非法持有之。嗣於前開時間,在被告王震宇位於臺北市○○區○○街○○號4樓之住處內,經警持拘票進行拘提,經被告王震宇同意搜索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始循線查知前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震宇坦認不諱(參偵卷第15至24、99至102頁),而員警於107年8月16日上午11時20分許,前往被告上開住處進行拘提,並經被告同意搜索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附表編號1至3之物品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編號4之物品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則有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0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可資佐證(參偵卷第7至13、27至36、105、
107、108頁),足徵被告上開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被告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檢察官漏未敘及被告所持有之物品亦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顯有未當,應予指明。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不得非法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竟仍非法持有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前開第二級毒品成分之物品,所為實屬不該,然犯後終知坦認犯行,足認有悛毀之意,犯後態度尚佳,兼衡酌其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普通、犯罪之手段、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職業為廚師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四、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訂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既經鑑驗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品,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為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柏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殘渣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7個│││分)││├──┼─────────────┼──┤│2│玻璃球(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1個│││分)││├──┼─────────────┼──┤│3│鏟管(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支│││)││├──┼─────────────┼──┤│4│鼻管(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1支│││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