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謄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謄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謄艮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謄艮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中旬某日│98年11月29日│98年11月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26653號│98年度偵字第26653號│98年度偵字第2665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42號│99年度訴字第42號│99年度訴字第42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月29日│99年1月29日│99年1月2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42號│99年度訴字第42號│99年度訴字第42號││決├────┼───────────┼───────────┼───────────┤││確定日期│99年3月24日│99年3月24日│99年3月24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4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妨害電腦使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9日│98年11月2日│98年11月2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26653號│98年度偵字第26653號│98年度偵字第2665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42號│99年度訴字第42號│99年度訴字第42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月29日│99年1月29日│99年1月2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42號│99年度訴字第42號│99年度訴字第42號││決├────┼───────────┼───────────┼───────────┤││確定日期│99年3月24日│99年3月24日│99年3月24日│└──┴────┴───────────┴───────────┴───────────┘┌───────┬───────────┬───────────┬───────────┐│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中旬某日│98年8、9月間某日│98年10月1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26653號│99年度偵字第7621號│99年度偵字第762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42號│100年度易字第156號│100年度易字第156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月29日│100年5月5日│100年5月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42號│100年度易字第156號│100年度易字第156號││決├────┼───────────┼───────────┼───────────┤││確定日期│99年4月12日│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30日│├──┴────┼───────────┼───────────┴───────────┤│備註││附表編號八至十一所示之罪,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5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十│十一│├───────┼───────────┼───────────┤│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5日│98年11月2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7621號│99年度偵字第762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56號│100年度易字第15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5日│100年5月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56號│100年度易字第156號││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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