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33號原告 蔡鐛潸
謝素真 吳郁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 律師
阮宥橙 律師 李庚燐 律師被告 張金素
張牡丹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顏嘉豪 律師被告 黎桂連 (原名 黎貴蓮 )
賈翔傑 陳子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 律師被告 袁凱昌
陳姿尹 廖泰宇 楊秀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
鄭佑祥 律師被告 李子豪
錢右強 羅志偉 陳淑燕 陳澄玄 吳雯婷 張智淮 林洛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 律師被告 劉增治
劉育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健興 律師被告 鄭幸福
曾 陳惠美 顧成龍 賴淑婷 賴正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105年度金重訴第4號、105年度金重訴第14號第14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金素等人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