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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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69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李侑如 債務人 陳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偉明於民國106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1年05月2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三期採年息4.7%固定計息,第四期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2.73%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7年04月22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06%,計息利率為13.79%)。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04月22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27,868元及其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86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偉明│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3.79%│││427868││4月22日起│5月21日止││││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6.548%│││││5月22日起│2月21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3.79%│││││2月2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