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77號聲請人宏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指定代表人 賀鳴琴 聲請人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指定代表人 許惠珍 聲請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指定代表人 曾達夢 聲請人泰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指定代表人 簡阿 發聲請人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指定代表人 王元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案經經濟部准予登記,茲因公司之土地廠房至今尚未處理完竣,致清算不能完結,為此聲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分別經本院90年度司字第10號函准備查,及本院100年度司字第13號、100年度司字第41號、101年度司字第9號准許變更清算人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7年4月26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7年4月26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7年10月2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