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緝字第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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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緝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緝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法約翰(FAHYJOHN)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19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法約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2樓「英商怡法媒體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以下簡稱「怡法公司」)之負責人,而 柯睿明 (另案審結)則係該公司之創意總監。渠二人明知「Windows、WindowsNT、Off
ice、Windows2000AdvancedServer」、「Acrobat、PsgeMaker、Photoshop、Illustrator、AfterEffect」、「3DStudioMax」、「Flash、Dreamwaver」等電腦程式著作,分別為美商微軟公司(以下簡稱「微軟公司」)、美商奧多比公司(以下簡稱「奧多比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以下簡稱「歐特克公司」)及美商麥肯邏媒體軟體公司(以下簡稱「麥肯邏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物,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TradeRelatedAspect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ncludingTradeinCounterfe
itGoods)之約定,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物,非經前揭擁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詎竟共同出於意圖侵害前揭公司著作權之概括犯意,連續自民國(下同)87年間公司設立時起,將得自不詳姓名人士所擅自重製上開電腦程式著作之盜版軟體,非法重製於渠等公司之電腦硬碟內,嗣於90年8月29日,為警持搜索票在怡法公司之辦公司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14片,因認被告法約翰共同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亦為刑法第2條第1項所明定。查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規定先後經修正,被告行為時即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又92年7月9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再93年9月1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則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茲經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後之現行法,亦即93年9月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之規定最有利於行為人,則本院自應按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從該等規定計算本案之追訴權時效。再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亦有明定。
查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有關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與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故本件關於追訴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而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2項、第83條之規定。又案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解釋在案。
三、查被告法約翰被訴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嫌,其犯罪行為終了日為90年8月29日,經檢察官於90年8月28日開始偵查,於91年6月30日提起公訴,並於91年7月29日繫屬於本院,嗣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91年10月8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經本院核閱本院91年度易字第936號全案卷宗(含偵查卷宗)屬實。而被告所涉上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其最重法定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10年,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應一併計算該項追訴期間四分之一,合計為12年6月。是本件追訴權時效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90年8月29日起算為12年6月。惟自檢察官開始偵查至本院發布通緝共1年1月12日,依司法院釋字第138號解釋,此時追訴權時效既無不行使之情形,並無時效進行問題,自應加計此部分期間,再扣除該案自提起公訴至繫屬本院期間計30日,是本件之追訴權時效業已於104年3月11日完成,依照前開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附表:
┌──┬────────────┬────────────┬──────┐│編號│軟體名稱│版本│備註│├──┼────────────┼────────────┼──────┤│一│photoshop│4││├──┼────────────┼────────────┼──────┤││Windows95│中文版││├──┼────────────┼────────────┼──────┤││Windows95│英文版││├──┼────────────┼────────────┼──────┤│二│Windows98│英文版││├──┼────────────┼────────────┼──────┤│三│Office2000Professional│英文版││├──┼────────────┼────────────┼──────┤│四│WindowsNT│4.0│共二片│├──┼────────────┼────────────┼──────┤│五│AdobeAcrobat│3.0││├──┼────────────┼────────────┼──────┤││Adobephotoshop│4.0││├──┼────────────┼────────────┼──────┤││AdobeIllustrator│7.0││├──┼────────────┼────────────┼──────┤││Windows│95││├──┼────────────┼────────────┼──────┤││PageMaker│6.0││├──┼────────────┼────────────┼──────┤││AdobePremiere│4.2││├──┼────────────┼────────────┼──────┤││AdobePeluxe│1.0││├──┼────────────┼────────────┼──────┤│六│AdobePancingMonkey│││├──┼────────────┼────────────┼──────┤││AdobeIllustrator│7.0││├──┼────────────┼────────────┼──────┤││AdobePageMaker│6.0││├──┼────────────┼────────────┼──────┤││AdobePremiere│4.2││├──┼────────────┼────────────┼──────┤││AdobeStratorUpdate│││├──┼────────────┼────────────┼──────┤││AdobeStreamline│4.0││├──┼────────────┼────────────┼──────┤││AdobePremierefor│││││WindowsProject│││││WindowUpdate│││├──┼────────────┼────────────┼──────┤││MacromediaAuthorware│3.5││├──┼────────────┼────────────┼──────┤││MacromediaPirector│6.0││├──┼────────────┼────────────┼──────┤│七│MSAcess│││├──┼────────────┼────────────┼──────┤││MSWindows│3.1││├──┼────────────┼────────────┼──────┤││MSprojet│95││├──┼────────────┼────────────┼──────┤││AdobePageMaker│6.0││├──┼────────────┼────────────┼──────┤││Adobephotoshop│3.0││├──┼────────────┼────────────┼──────┤│八│Photoshope│5.0││├──┼────────────┼────────────┼──────┤│九│Acrobat│3.0││├──┼────────────┼────────────┼──────┤│十│Premiere│4.0││├──┼────────────┼────────────┼──────┤│十一│AdobeImageReady│1.0││├──┼────────────┼────────────┼──────┤││Director│7.0││├──┼────────────┼────────────┼──────┤││Dreamweavere│2.0││├──┼────────────┼────────────┼──────┤││Fireworks│1.0││├──┼────────────┼────────────┼──────┤│十二│DOS│6.22││├──┼────────────┼────────────┼──────┤││Office97Professional│97-SRL││├──┼────────────┼────────────┼──────┤││Windows95│中文版││├──┼────────────┼────────────┼──────┤││Windows98│中文版││├──┼────────────┼────────────┼──────┤│十三│WindowsNT│3.51││├──┼────────────┼────────────┼──────┤││VisualBasic│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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