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4號上訴人 張振盛 被上訴人 鄧盛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