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沈明欣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郭啟榮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何俏美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