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94號原告國華電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迎勝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鄭勝智 律師被告鳳山國富D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靖婷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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