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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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68號被告 孫誌彬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江順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強盜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緝字第1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誌彬因未收到法院通知而遭通緝,然被告乃因變更住所與母親同住,而未收到開庭通知書,並非蓄意逃亡;且被告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另因槍傷致行走不便,活動受限,均需就醫治療,為此聲請本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孫誌彬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有多次通緝紀錄,本件自96年12月31日發布通緝,現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以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103年2月17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 孫志彬 另涉犯恐嚇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向本院洽借執行,經本院准許後,被告已於102年3月26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刑期起算日103年3月21日),有被告在監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自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則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幸頎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