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文炎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文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文炎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上訴字第317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35號刑事判決確定。於民國105年2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0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49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年0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499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