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00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穎慧 (即 王賢台 之繼承人)
王穎霖 (即王賢台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祺棠 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