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77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588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撤銷原判決等狀」所載。
二、按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法設計法官迴避制度之目的,乃係為保持裁判之公正或訴訟制度之完整,故聲請法官迴避,解釋上其提出之時期,至遲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之前為之,否則即失卻迴避制度設立之意義。故聲請迴避之案件如已判決,當無從再為法官迴避之裁定,其理自不待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5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魏高明係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588號案件,聲請上開案件承辦法官迴避,惟上開案件業已於民國104年9月23日裁定駁回聲請終結,有上開裁定影本1紙在卷可參。
而聲請人於上開案件終結後,遲至同年10月5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承辦上開案件之3位法官迴避,有前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印文可參。本件聲請人既係在上開案件裁定後,始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洵屬無據,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葉力旗
法官卓育璇法官邱筱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