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聲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聲字第2371號聲請人甲00000000
樓相對人廣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04號、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7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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