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王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6年8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至被告與其辯護人雖均以被告罹患糖尿病病症,在看守所內無法獲得良好之照顧,被告之夫患有急性肝硬化,亟需被告回家照料等語,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惟經本院電洽台灣高雄看守所 王敏吉 醫師詢問被告病症情況,王醫師乃表示,被告於所內有就醫診治,其生命跡象穩定,預定下週再做驗血檢查,所內得提供適當之醫療資源控制被告病症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參,是被告並無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況,且被告乃經通緝到案,確有逃亡之虞,被告前揭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核聲請人所提出其餘事由,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其他各款情形,是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黃苙荌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何承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