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鄭馥緯 法定代理人 鄭明杰
蕭華慧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被告 葉茂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劉兆菊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