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9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鈞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捌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