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29號聲請人鍾洪
即 彬皇 企業商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1年7月28日遺失,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1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1年8月3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11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年8月30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1年12月29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美玲┌──────────────────────────────────────────────────┐│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6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宏偉冷凍食品│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8,380元│101年9月17日│DR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苓雅分行│00│││││││ 林秀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