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美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美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物品(如附表所示),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聲請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柯美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494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再議,再議駁回而告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7186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參,並經本院審閱全案卷證無訛。前開案件扣得之禁藥(如附表所示),均係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有卷附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藥商抽查紀錄表可證,且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趙美玲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萬應止痛膏│5瓶│├──┼────────┼──┤│2│酸痛膏(紅)│4瓶│├──┼────────┼──┤│3│酸痛膏(藍)│2瓶│├──┼────────┼──┤│4│黃道益活絡油│2瓶│├──┼────────┼──┤│5│五塔標行軍散│6瓶│├──┼────────┼──┤│6│清涼油│4包│├──┼────────┼──┤│7│青草油│1瓶│├──┼────────┼──┤│8│撒隆巴斯│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