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 謝銘樹 被告 許健榮 被告 許秋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4,360元(222.88㎡×6,500元/㎡×1/2=724,36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得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抗告;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許錦清